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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今天发布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前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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