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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浏览次数: 87 发布者: szjcw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3-2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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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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